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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0
今年12月1日起施行《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公布,海南对公共环保厕所的规划管理、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作出明确规定。同时明确指出,鼓励公民个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、养护公共环保厕所。 目前全省公厕建设仍存在数量不足 近年来,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公共环保生态厕所的建设和改造,很大程度上缓解了“如厕难”的问题。2010年,省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,在全省建立布局合理、数量充足、设施完善、管理规范、清洁卫生的公共生态环保厕所服务体系。目前,全省已完成838座公共环保生态厕所的新(改)建任务,公共环保生态厕所总数达到1042座。此外,在建的公共环保生态厕所256座,2012年计划建设160座。但目前全省公共厕所建设仍存在数量不足、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,还不能适应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实际需要。 损毁或改变公厕用途最高罚2万元 办法明确,违反规定擅自损毁、移动、停用、占用、拆除公共移动厕所租赁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,责令其改正或者赔偿损失,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拆除临时公共移动厕所的,责令其改正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未及时撤除或者清除临时厕所的,责令其改正,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未按照规定时间开放移动环保厕所的,责令其改正,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不按规定使用公共移动环保厕所的,责令其改正,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;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、清扫保洁作业、清掏、处理污物和废弃物、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,责令其改正,逾期不改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未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养护的,责令其改正,逾期不改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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